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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执372号

严文超、张秀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文超,张秀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5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严文超,男,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张秀连,女,土家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宣恩县,现住深圳市宝安区。严文超申请执行张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共计103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秀连银行无存款,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5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红

审 判 员  李辉祥

代理

审判员  谭艳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