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地址:四川省德昌县凤凰大道二段133号
负责人:陈宏刚,系德昌县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太林,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执行人:舒宗琼,女,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执行人:申学花,女,彝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执行人:罗林顺,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执行人:张定兴,男,汉族,1957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执行人:李魁珍,女,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执行人:张朝明,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执行人:王进,女,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与张太林、舒宗琼、申学华、罗林顺、张定兴、李魁珍、张朝明、王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朝明在工行四川省成都温泉大道支行开设有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朝明在工行四川省成都温泉大道支行开设的帐户的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