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11号
原告:四川瑞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叶善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玉,女,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流。
原告四川瑞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四川瑞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原告四川瑞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瑞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瑞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四川瑞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冷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