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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36号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欢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欢敬,潘爱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谭俊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竞,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曾瑞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被执行人何欢敬,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潘爱媥,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顺卫计征决字[2016]第A09042-1号、第A0904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卫计征决字[2016]第A09042-1号、第A0904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卫计征决字[2016]第A09042-1号、第A0904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吴嘉敏

审 判 员  郑旭辉

代理

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 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