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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15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1,王某,吴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215号

原告:王某,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吴某1,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吴某2由原告抚养;3、婚后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吴某2。由于被告屡教不改、嗜赌成性、债务累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吴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一直对原告不错的,2014年因为被告在外赌博欠钱开始争吵。但自被告去上班挣钱后双方就没吵过,直至去年因为被告赌博才又吵架的。而且孩子现在还小,被告希望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孩子应当由被告抚养,孩子一直是爷爷奶奶带的。对于共同财产,只有一套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6月按当地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吴某2。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被告在外赌博偶有争吵。2017年1月6日原告以被告赌博欠钱、不顾家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准予原告王某、被告吴某1离婚;2、婚生女吴某2由原告王某抚养;3、婚后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薄、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结合夫妻之间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子女、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后在一起生活十四年且生育一女,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原告王某举证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努力改掉恶习、多照顾家庭,与原告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传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