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37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跃,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施志远,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永康市,常住金华市。被执行人楼巧巧,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张建跃与被执行人施志远、楼巧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8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将被执行人施志远、楼巧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二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薛来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