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故城县盛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荣广,经理。
申请执行人:邢荣广。
被执行人:李善伟。
被执行人:马宝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盛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邢荣广与被执行人李善伟、马宝莲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制作的(2016)冀1126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善伟、马宝莲名下银行存款400000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边东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