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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27号之一

邢荣广、故城县盛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善伟、马宝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故城县盛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邢荣广,李善伟,马宝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故城县盛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荣广,经理。

申请执行人:邢荣广。

被执行人:李善伟。

被执行人:马宝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盛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邢荣广与被执行人李善伟、马宝莲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制作的(2016)冀1126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善伟、马宝莲名下银行存款400000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边东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