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4民初447号

沈启明与马修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启明,马修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民初447号

原告:沈启明,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

被告:马修民,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

原告沈启明与被告马修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彦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修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启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525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我随被告在河南省南阳市工地干水磨石,干有一个多月工程结束,我们准备回家收麦,于2016年6月4日进行结算,被告欠我工资5250元,在工地被告给我书写了欠条一张,约定2016年6月15日给付。后我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马修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3月份,原告沈启明随被告马修民在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一学校工地从事水磨石铺设工作。2016年6月4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5250元,并承诺2016年6月15日付清,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上述款项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525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逾期利息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原告沈启明为被告马修民提供劳务,与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履行给付劳务费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修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修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启明劳务费525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修民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刘彦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乔 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