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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执447号

何定军、钟伦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定军,钟伦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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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4执447号申请��行人何定军,男,1990年1月6日,汉族,寻乌县人。被执行人钟伦福,男,1990年7月19日,汉族,寻乌县人。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执行何定军申请钟伦福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钟伦福应支付申请人何定军案款14400.0元,承担执行费116.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钟伦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4执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 月 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曾宪���

书 记 员 李 兴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