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33号原告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黄金北路3号。被告绿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侨乡工业园区绿水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绿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原告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绿水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顺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 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