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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6052号

李宝福、金绍福、金绍龙、李春、金淑云与大连市沙河口区鹤祥老人养护中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宝福,金绍福,金绍龙,李春,金淑云,大连市沙河口区鹤祥老人养护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052号

原告:李宝福,男,1958年6月16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金绍福,男,1963年12月1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理人:王美(原告金绍福外甥女),1986年4月29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金绍龙,男,1965年9月2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李春,女,1955年8月21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金淑云,女,1962年9月6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树新,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泰安,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鹤祥老人养护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杨莎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宝福、金绍福、金绍龙、李春、金淑云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鹤祥老人养护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子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