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052号
原告:李宝福,男,1958年6月16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金绍福,男,1963年12月1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理人:王美(原告金绍福外甥女),1986年4月29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金绍龙,男,1965年9月2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李春,女,1955年8月21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金淑云,女,1962年9月6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树新,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泰安,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鹤祥老人养护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杨莎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宝福、金绍福、金绍龙、李春、金淑云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鹤祥老人养护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子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