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265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17号。
负责人:陈中清,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宝龙路7号。
法定代表人:姚龚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龚斌,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叶剑萍,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姚龚斌、叶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姚龚斌、叶剑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法院“点对点”公安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姚龚斌、叶剑萍名下无机动车辆,本案的抵押物姚龚斌、叶剑萍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人民南路15号2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为兰房权证兰房字第××、01××6A号,土地证号为兰国用(2012)第002-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拍卖无人报名竟买而流拍,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2015)金兰执民字第2650号案的抵押物,且经拍卖无人报名竟买而流拍。查封的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暂时无法处置。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8万元及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12389元、执行费13487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265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俊鸿
审 判 员 陈建生
代理
审判员 郑 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钱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