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高卫科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吴士伟高卫科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吴士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自动履行完毕,应结案裁定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长富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