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小城子村。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小城子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2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有黑色比亚迪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辽MPXX**)。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某某所有的黑色比亚迪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辽MPXX**)。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福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