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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执6号

李育生与唐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育生,唐有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2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育生,男,生于1966年1月2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有德,男,生于1983年8月25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育生诉被执行人唐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陕1022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限被告唐有德于2016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欠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诉讼保全费100元由唐有德负担,以上共计人民币71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唐有德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李育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有德在中铁十二局宁西铁路复线丹凤项目部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清的执行线索。本院根据该线索与中铁十二局宁西铁路复线丹凤项目部核实后,由中铁十二局宁西铁路复线丹凤项目部协助将所欠唐有德工程款中的7200元划拨到丹凤县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李育生已于2017年2月7日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1022执6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李育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祎

代理

审判员 黄 冲

代理

审判员 苏艳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