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20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付檬檬,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开鲁县国税局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李涛,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建国,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无职业,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利,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檬檬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檬檬于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以按原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檬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00元减半收取即2270.00元由上诉人付檬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巴雅尔
审判员 刘桂琴
审判员 石 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