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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终2002号

付檬檬与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檬檬,陈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20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付檬檬,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开鲁县国税局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李涛,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建国,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无职业,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利,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檬檬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檬檬于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以按原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檬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00元减半收取即2270.00元由上诉人付檬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巴雅尔

审判员  刘桂琴

审判员  石 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