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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保50号

张兵与李建春、李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兵,李建春,李建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50号

申请人:张兵,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

被

申请人:李建春,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

被

申请人:李建兵,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兵诉被申请人李建春、李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张兵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建春、李建兵名下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且申请人张兵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建春、李建兵名下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筱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