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平被执行人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庆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双凯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聂文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