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395号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
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丽萍,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13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