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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5395号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395号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

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丽萍,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13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