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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4058号

朱全章与上海代氏化学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全章,上海代氏化学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4058号

原告:朱全章,男,194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代氏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XXX楼XXX号席位。

法定代表人:夏冶。

原告朱全章与被告上海代氏化学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全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费正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蔡翠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