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4593号
原告:淮安市博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C22号。
法定代表人:邵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钱卫良,身份信息不详,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淮安市博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卫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博隆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博隆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淮安市博隆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康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