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22278号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被告:李笑萍,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笑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程建新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案件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泽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