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50号
原告:朱正会,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王冠勤,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集家区。本院受理原告朱正会与被告王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正会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正会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正会负担。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健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