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25号
原告:吕洪珍,女,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蔡山,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洪珍与被告蔡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洪珍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洪珍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艳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