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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104号

刘建龙、李少振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刘建龙,李少振,朱义宽,马长帅,马洪欢,张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104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龙(绰号:二虎),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被告人李少振(绰号:三宝),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被告人朱义宽(绰号:四辈),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被告人马长帅,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被告人马洪欢(绰号:小欢),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被告人张永,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少振、朱义宽、刘建龙、马长帅、马洪欢、张永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津0112刑初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少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朱义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刘建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马长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马洪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张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宣判后,被告人刘建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建龙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刘建龙所提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建龙撤回上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刑初5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帆

代理

审判员  张津隆

代理

审判员  贺 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