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1民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淑华,女,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滔,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海燕,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上诉人司淑华、陆滔因与被上诉人卞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司淑华、陆滔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司淑华、陆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献梅
审判员 司武山
审判员 丁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