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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43号之二

晋州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晋州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招待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晋州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招待处。晋州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招待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商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商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