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70号
原告:王殷浩,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宁,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宁兴,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王殷浩与被告谢宁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秦征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谢宁兴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秦 征
人民陪审员 凌 璟
人民陪审员 史亚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匡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