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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刑初123号

岳丽玲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留根,岳丽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刑初123号自诉人杨留根,男,194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人岳丽玲,又名王丽苹,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自诉人杨留根以被告人岳丽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长葛市公安局控告,长葛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6日作出长公不受[2017]38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自诉人杨留根以被告人岳丽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留根以双方已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杨留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留根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孟军营

审判员  薛彩琴

审判员  郑曦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东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