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刑初123号自诉人杨留根,男,194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人岳丽玲,又名王丽苹,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自诉人杨留根以被告人岳丽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长葛市公安局控告,长葛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6日作出长公不受[2017]38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自诉人杨留根以被告人岳丽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留根以双方已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杨留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留根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孟军营
审判员 薛彩琴
审判员 郑曦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东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