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190号之一
原告:马文中,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葛云龙,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原告马文中与被告葛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马文中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文中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文中负担。
审 判 长 陈周翠
人民陪审员 胡永国
人民陪审员 胡锡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 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