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12号原告段爱霞,女,生于1971年6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边彦军,男,生于1971年12月17日,汉族,系原告之夫,住址同上。被告孙杰,男,生于1984年4月26日,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爱霞与被告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孙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爱霞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爱霞撤回对被告孙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爱霞负担。
审判员 杜雪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鲁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