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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行审177号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徐立庄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徐立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10行审17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2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鑫芳,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徐立庄,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城法罚字【2015】第110067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徐立庄强制执行以下事项:责令十五日内拆除所设置的招牌,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徐立庄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余城法罚字【2015】第110067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亚飞

人民陪审员  薛一敏

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佳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