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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33号

韩高生、黄广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高生,黄广现,黄登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3号申请执行人韩高生,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黄广现,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黄登海,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高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广现、黄登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广现、黄登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鄄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颂峰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银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