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3号申请执行人韩高生,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黄广现,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黄登海,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高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广现、黄登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广现、黄登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鄄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颂峰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银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