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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12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王淮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王淮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被执行人王淮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淮梁的存款、收入人民币58925.53元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治义

审判员  龙 海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