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被执行人王淮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淮梁的存款、收入人民币58925.53元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治义
审判员 龙 海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