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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270号

宋长芹、代永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长芹,代永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宋长芹,女,汉族,1943年12月23日生,住青县,.

被执行人:代永顺,男,回族,1983年7月10日生,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永顺在银行的存款6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