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宋长芹,女,汉族,1943年12月23日生,住青县,.
被执行人:代永顺,男,回族,1983年7月10日生,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永顺在银行的存款6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