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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65号

胡小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小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65号被执行人胡小科,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胡小科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8000元。执行中查明,2017年1月10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对胡小科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豫0782执161号。同日又以(2017)豫0782执165号案号立案,系重复立案,应终结本案165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82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如吉

审判员  孙居亮

审判员  李龙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