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04民初69号

程某冠与朱某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某冠,朱某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69号原告程某冠,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朱某耀,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冠诉被告朱某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没有预交诉讼受理费,也没申请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锡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家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