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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刑初44号

被告人李冬梅偷越国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刑初4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冬梅,女,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松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松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1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4月2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经松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偷越国境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冬梅犯偷越国境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2日以扶检刑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冬梅于2004年1月16日前往台湾探亲,2004年10月30日返回中国,因未按期办理续签手续致使其在台湾超期居留,被列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被告人李冬梅于2005年化名李柠竹在原扶余县公安局办理了身份证号码为×××的虚假户口,用李柠竹的虚假身份证办理出入境证件。2005年6月14日在原扶余县公安局用李柠竹的身份证办理编号为XXX的护照,用此护照于2008年5月13日往返马来西亚。2013年3月11日用李柠竹的虚假身份证在松原市公安局办理了编号为E13147227的护照,于2013年10月3日往返韩国,2014年9月6日往返泰国。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冬梅供述和辩解以及相关书证等。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冬梅的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冬梅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冬梅于2004年1月16日前往台湾探亲,2004年10月30日返回中国,因未按期办理续签手续致使其在台湾超期居留,被列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被告人李冬梅于2005年化名李柠竹在原扶余县公安局办理了身份证号码为×××的虚假户口,用李柠竹的虚假身份证办理出入境证件。2005年6月14日在原扶余县公安局用李柠竹的身份证办理编号为XXX的护照,用此护照于2008年5月13日往返马来西亚。2013年3月11日用李柠竹的虚假身份证在松原市公安局办理了编号为E13147227的护照,于2013年10月3日往返韩国,2014年9月6日往返泰国。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登记及现实表现证明,记载被告人李冬梅的自然信息及无前科劣迹事实。2、松原市公安出入境管理支队办案说明,证明2014年11月3日,李冬梅到松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接待大厅办理出入境证件时,工作人员发现李冬梅曾经用李柠竹的身份办理过入境证件,经过公安部出入境信息管理系统身份信息及出入境信息比对,发现李冬梅利用李柠竹虚假身份办理出入境证件属实。其利用李柠竹虚假信息骗领的证件先后于2008年5月13日往返马来西亚,2013年10月3日往返韩国,2014年9月6日往返泰国,因涉嫌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民警将其当场抓获。2014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3、松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护照申请查询结果、护照复印件,证实李冬梅曾持有以李柠竹名字的证件号码为E13147227、XXX号护照。4、松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证实李冬梅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前往台湾信息等相关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证实其利用办理的李柠竹护照于2008年5月13日前往马来西亚,2013年10月3日前往韩国,2014年9月6日前往泰国的事实。5、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信息查询结果,证实李冬梅属法定不准出境人员。6、李冬梅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证实李冬梅于2014年10月14日从原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县三岔河镇道西街四委9组迁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兴原街民明委。7、户口注销证明、因私出入境证件收缴证明及复印件来源证明,证实李冬梅利用李柠竹身份办理的户口注销、出入境证件收缴等事实。8、被告人李冬梅供述,我真实身份是李冬梅,我于2003年用我的真实身份李冬梅在扶余县公安局办理了一本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号码是250586570,2004年1月16日前往台湾探亲,2004年10月30日返回,因没在台湾办理续签手续致使在台湾超期居留,被列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无法出境,所以我托人于2004年到2005年办理了李柠竹这个假的身份证件,用这个身份证件办理了护照出国旅游。于2005年6月14日在扶余县公安局出入境大队办理了一本护照,号码是XXX,用这本护照2008年5月13日到马来西亚,5月23日由马来西亚返回,这本护照到期后于2013年3月11日在松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换发了刚才我拿的这本护照,号码为E13147227,用这本护照于2013年10月3日出境韩国,2013年10月6日由韩国返回长春,于2014年9月6日用同一本护照前往泰国,2014年9月14日由泰国返回浦东机场。现在这些以李柠竹的身份办理的身份证件及护照都已注销。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冬梅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其供述的偷越国境的事实与上述书证相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李冬梅偷越国境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梅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骗领的出入境证件,多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考虑其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帮教措施,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冬梅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丽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