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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85号

徐红仁与胡新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红仁,胡新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85号

原告:徐红仁,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胡新南,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余苏华,淳安县威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仁诉被告胡新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红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徐红仁负担。

审 判 员  黄 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李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