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85号
原告:徐红仁,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胡新南,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余苏华,淳安县威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仁诉被告胡新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红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徐红仁负担。
审 判 员 黄 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李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