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997号
申请执行人:朱渭忠,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诸葛健,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渭忠与被执行人诸葛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5000元,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工程款213000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2377元、执行费33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9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伍俊鸿
代理
审判员 陈孝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童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