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784号
申请人:陆明兴,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
申请人:梁丽梅,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明兴诉被申请人梁丽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丽梅价值人民币499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陆明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丽梅价值人民币499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荣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洪 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