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2405号
申请执行人:蒋自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宏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自军与被执行人刘宏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宏军已履行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蒋自军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宏军名下的鲁Q×××××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宏军名下的鲁Q×××××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