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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2405号

蒋自军、刘宏军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自军,刘宏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2405号

申请执行人:蒋自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宏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自军与被执行人刘宏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宏军已履行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蒋自军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宏军名下的鲁Q×××××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宏军名下的鲁Q×××××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