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1365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经济开发区惠民西路1号。
负责人:董增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四川毛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甘江镇河西村。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四川毛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收为1399元,由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松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石璜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