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郑翠萍,女,1968年8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永州市粤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金玉江,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翠萍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粤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永州市粤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市粤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粤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江平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毛 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曾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