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21号
原告:邢军峰,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王其良,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生,住汝阳县。
原告邢军峰与被告王其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邢军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军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军峰负担。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超锋 来源:
邢军峰与王其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21号
原告:邢军峰,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王其良,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生,住汝阳县。
原告邢军峰与被告王其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邢军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军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军峰负担。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超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