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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21号

邢军峰与王其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军峰,王其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21号

原告:邢军峰,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王其良,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生,住汝阳县。

原告邢军峰与被告王其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邢军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军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军峰负担。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超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