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邓小梅,女,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蓝相荣,男,1964年3月7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小梅与被执行人蓝相荣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湘1129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蓝相荣给付申请执行人邓小梅琉璃瓦、瓷砖款10840元并负担诉讼费35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蓝相荣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蓝相荣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木东
审 判 员 毛 昊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廖书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