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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854号

(2016)湘1129执854号申请执行人邓小梅与被执行人蓝相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小梅,蓝相荣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邓小梅,女,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蓝相荣,男,1964年3月7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小梅与被执行人蓝相荣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湘1129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蓝相荣给付申请执行人邓小梅琉璃瓦、瓷砖款10840元并负担诉讼费35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蓝相荣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蓝相荣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木东

审 判 员  毛 昊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廖书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