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韦美秀,女,1944年8月12日,壮族,环江县,
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男,1971-4-9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环江城西工业区鑫江路西侧本院在执行(2017)桂1226执1074号,……(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 志 甫
审判员 何毅;谭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玉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