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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793号

吕凤芹与王青林、连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凤芹,王青林,连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793号

原告:吕凤芹,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王青林,男,38岁,蒙古族,农民。

被告:连钢,男,38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凤芹与被告王青林、连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青林所有的(王额尔德尼名下的)一卡通(卡号:×××)中的存款依法予以扣留。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青林所有的(王额尔德尼名下的)一卡通中的存款(卡号:×××)依法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金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