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793号
原告:吕凤芹,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王青林,男,38岁,蒙古族,农民。
被告:连钢,男,38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凤芹与被告王青林、连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青林所有的(王额尔德尼名下的)一卡通(卡号:×××)中的存款依法予以扣留。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青林所有的(王额尔德尼名下的)一卡通中的存款(卡号:×××)依法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金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