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717号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赵锘。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白秀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