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02执1010号

唐璐、徐世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璐,徐世美,余芒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唐璐,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徐世美,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余芒茫,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璐与被执行人徐世美、余芒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信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